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班主任)、系领导或学院有关部门,如实说明学院未掌握的错误事实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学院调查处理,提供学院未掌握的其它违纪事实,有立功表现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以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准)同时取消下列资格:
(一)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减免学杂费;
(三)学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出具意见,报学生处审批,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学生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持械打人,参与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或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继续寻衅滋事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明信函、成绩单及其他证明证书等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物品、信件、包裹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未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习、上课等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九)参与非法或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等业务宣传、推介、代理或者私自利用学生身份证办理非法或不良校园贷、网络贷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抢夺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巨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达到作案经济价值,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给予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围观赌博或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低级语言或动作侮辱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500元之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财物严重,构成犯罪者,按第九条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以打闹、喧哗、起哄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摔酒瓶、砸东西、烧东西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随意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从楼上向外抛掷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根据学院考试相关规定认定为考场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根据学院考试相关规定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不正当手段修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天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不足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天(包括2天)以上不足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4天(包括4天)以上不足两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两周及两周以上者,根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学生的旷课学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计算,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以2学时计,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旷课一天为6学时,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属于其它缺勤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寓安全管理,消防及安全用电相关规定的,视情节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在公寓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功率在500瓦以上)、电热器具(电炉子,热得快等)、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相关物品及自炊者,没收工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在公寓内未经允许接电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焚烧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携带或在宿舍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不遵守安全使用规范使用各类物品,或不遵守“人走断电”要求,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损毁消火栓、逃生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或堵塞消防通道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火情的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或谎报火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改动或者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擅自在公寓内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客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消防及安全用电相关规定及影响校园安全行为的,参照本条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窃取他人信息,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子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于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查阅、存储、传播反动或淫秽电子出版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本款未列举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国家、社会、学校的资助金和奖励金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和奖励金,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评奖评优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拾捡能知道失主的物品或者磁卡等予以消费或者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或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等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恶意拖欠应缴学费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择业就业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失信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各条,情节严重触犯刑事法律者,除接受学院相应处分外,一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学生所在系部决定并备案,报学生处(部);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部)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于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一经教务部门确认,报学生处(部),对其所作处分即时生效;
(五)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决定由各系部在本系部范围内公布,记过以上处分决定由学生处(部)统一编号,发文向全院公布。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本系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系范围,涉及到相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取证;
(三)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的学生违纪事件,学生处(部)可直接会同安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负责部门或系原则上自学生发生违纪行为起7日—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权限酌情向学生处(部)上报违纪学生查证材料,相关证据和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或系递交的违纪学生查证材料相关证据和处理意见等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前期核查:
(一)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符合规定的;
(二)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职能部门或系在一定时间内补正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处(部)处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本人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本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诉求的,学生处(部)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合议后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部)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处分决定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有关说明:
(一)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操作规程错误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四)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再次予以处分,处分期限按两次处分时限叠加计算;
(五)学生违纪而本条例又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的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的材料应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