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23 21:00:29  发布人:xsc  浏览量:139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好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系资助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参加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班主任和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七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努力,生活简朴;

(四)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社会公益等活动。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条件: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在校月均基本生活费低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5元/月),且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无生活来源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孤儿证);

(二)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子女(凭相关证明材料);(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凭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明);

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单亲是指父母一方去世);

(六)家庭成员中因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凭在校证明)、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七)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 周岁的青壮劳动力(凭户口证明);

(八)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

(九)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离婚证等证明);

(十)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发特殊困难的学生(凭病历卡、诊断书等其他证明);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类型:

(一)特殊困难学生。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必须坚持政策宣讲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民主推荐、系资助认定工作组审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公示、资助领导组批准的流程。

(一)政策宣传。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事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按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学生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以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

(四)系资助工作组审查。各系认真审核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五)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各系的初审结果,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审定结果不代表最后的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仅代表具有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资格。

(六)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学院的认定工作原则上于当年10月30日前结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将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个人情况变化等信息及时报系资助管理工作评审小组。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系要坚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学院、各系和各班级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将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培养学生成才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升其与就业相关的技能,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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