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促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系统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测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全面客观合理反映学生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在读学生。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参加本学期的素质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由所在系具体考核,以一学期为一个考核周期。
各系每学期出具学生素质测评考核结论《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XX学年XX学期XX班级学生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各系留存并报学生处。
第二章 测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学生素质测评成绩包括思想品德、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服务能力四个部分。
学生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成绩×50%+文体活动成绩×20%+科技创新成绩×15%+社会服务能力测评成绩×15%。每一部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减分组成,上限为100分。
计算方法:成绩=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第六条 思想品德测评
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50% 。
一、测评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每学期思想品德基本分计60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能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健康向上,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不参加各种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及迷信活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3.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及工作。
二、奖励分和扣减分
(一)【奖励分】
1.学生个人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例行班会、团会、主题活动等集体教育活动,班级成员(参加者)每人每次加1分;开展的活动经学院推荐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评奖并获奖的按校级的2倍加分。
2. 所在班级(团支部)被评为学院“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班级”,其中,“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班级(团支部)成员每学期加2分,“文明班级”班级成员每学年每人加1分;所在宿舍获学院“文明宿舍”称号,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舍长加2分;学生处、各系日常检查评为“优秀”的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0.5分;个人被评为学院“文明学生”,每学期每人加2分。
3.每学期无安全事故的班级,班级成员每学期每人加1分。
4.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班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每学期加2分。如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加分项只取一项不得累加。
5.学生上课全勤每月加1分;晚自习出勤率达90%以上,每月加1分;无夜不归宿者,每月加1分。
6.自觉参与或组织维护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好人好事活动,受到学院、系部嘉奖或表扬的加2分,有突出行为者加3分。
7.上述各条若同一事件受到多次表彰,不得累计只以最高分计。
(二)【扣减分】
1. 凡学生个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准假擅自不参加学院、系组织的例行班会、团会、主题活动等集体教育活动的学生,每人每次减2分。
2.所在班级、团支部,无故不参加学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班级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
3.上课迟到早退每学时减0.5分、旷课每学时减1分。
4.凡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公共秩序等行为,受通报批评者一次减3分,受警告处分者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1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20分。
5.违反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宿舍检查卫生不达标,每人每次减1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每次减3分;在公共场所违章使用电器、抽烟、喝酒、私藏违规物品者每次减3分。
6.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严重减2-10分。
7.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减5分。
8.在奖助贷勤免、评优评先等相关评选活动及志愿服务、学雷锋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者,每人每次减10分,并取消相关评选认定资格。
第七条 文体活动测评
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20%
一、测评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每学期文体活动基本分为60分。
积极参加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按学院要求积极参加体育达标测试。
二、奖励分和扣减分
(一)【奖励分】
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艺术展演、演讲、讲座、征文、辩论比赛、绘画、棋类、读书会等各类文体活动,每参加一次加2分;获得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体育竞赛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在原来加分的基础上另加10分、15分、20分。
(二)【扣减分】
1.无理由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减8分。
2.凡要求必须参加的上述(第七条)各类文体活动、课外学习活动、体育竞赛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第八条 科技创新测评
测评成绩=(科技创新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5%
一、测评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每学期科技创新基本分为60分。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比赛、学科竞赛、科技活动、创新创业活动。
二、奖励分和扣减分
(一)【奖励分】
1.技能比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技能比赛、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等,每参加一次加2分;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获奖者按获奖级别加分,同一比赛按获奖最高级别加分。
2. 获得专利、发明成果(科研成果)
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2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8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6分。如属于多人合作成果,所有参与人均加分;获得专利,又将专利成果转化为应用成果再加10分。
3. 发表文学作品、新闻通讯稿件
在校级及系部刊物、网络平台发表作品者,酌情加分,每次加2分,校级以上2倍加分。
4.职业技能及资格等级证书
学生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及资格等级证书,或取得社会认证的其他资格证书,视情况加5-10分。
(二)【扣减分】
凡要求统一参加的各类科技竞赛或学术活动而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第九条 社会服务能力测评
测评成绩=(社会服务能力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5%
一、测评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每学期社会服务能力基本分为60分。
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二、奖励分和扣减分
(一)【奖励分】
1.积极参加服务性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每参加一次加2分。(提供相关证明)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每参加一次加2分,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经班主任、辅导员审阅合格酌情可加2-4分。
3.学生干部有义务为集体服务,做好本职工作。学生干部由相关部门(学生处、院团委、系、班级)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加分。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按下列标准得分:测评学期担任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干部者每学期加5—10分;班级班(团)干部加3—5分。
(二)【扣减分】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5分。
2.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过程中因主观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除应追究相关责任外,酌情减5—15分。
第三章 测评办法
第十条 测评考核办法
1.测评考核由各系组织,班主任具体执行,对每名同学的加减分列出明细,每月向全班学生公布。学期末由系部审查后报学生处。学生处、系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班的考核情况。
2.属于班级工作以外的加减分由学生处、院团委或系部通知班主任。
3.班主任要督促、检查学生的考勤工作,加减考核分都要做到有据可查。
4.学生对自己或他人的测评考核分有异议时,可向所在系或者学生处反映,各系、学生处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5.按照本办法应当减分同时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测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学生素质测评工作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由学生处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各系成立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组织数据收集、整理、测评、汇总等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测评时间
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上学期的测评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测评办法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及实际能力的全面考核和评定,务必严肃认真、民主公开,杜绝草率行事,弄虚作假,测评结果要向全院师生公示。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的作用
测评结果将作为评定奖学金、评先选优、发展党员、应征入伍、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素质测评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