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3-23 20:55:19  发布人:xsc  浏览量:153

  

 

 

 

 

 

晋轻院201979

 

 

关于印发《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了《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119日印发

                                     2019年1118


附件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三个档级确定资助对象:一档每人每年2600元;二档每人每年3300元;三档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经费情况确定;具体名额分配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等因素进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按规定缴费注册;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六)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获得上学年学院“文明学生”称号;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然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为国家助学金的重点资助学生。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协调统筹;各系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一)政策宣传。班主任召开国家助学金评选会议,公布名额、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和评选条件。

(二)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做出信誉承诺,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内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将推荐名单报系资助工作组。

(四)系部评审。系资助工作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严格审查、认真筛选,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学院评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归集各系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各系评审程序和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并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到位后,学院按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一经发现,取消助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获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有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系建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监督反馈机制,加强对班级评选,尤其是班主任自律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在全系范围内公布举报受理的投诉电话和邮箱,随时接受学生的投诉,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通报。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接受学生关于国家助学金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纪检监察室对投诉和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后,及时通报核实情况,并向全院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建立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程序、会议记录、资金发放等相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为培养获资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院提倡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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