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我院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院秩序,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存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诚实、认真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应本着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成员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聘请院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予以研究,或提交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接收书面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其它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全,过期未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应出具书面理由,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及时组织申诉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邮件告知,并在校内公告栏或网站公告。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山西省教育厅将不再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九条 除非学生申诉委员会建议暂缓执行的,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组织并询问听证参加人员;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该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