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3-23 20:42:21  发布人:xsc  浏览量:133

 

 

 

晋轻院2019  

 

 

关于印发《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了《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125日印发

                                     2019年1125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考核、择优转入。

第二章 织领导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转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订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政策,组织推动学生转专业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

 员: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招就处处长、系主任。

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审核、指导、协调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且更有利于个人发展的;

2. 有特殊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确实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 申请人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校,热爱学习,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 申请人具有我院学籍且在就读一学期以上

5. 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招生时按文科类录取的专业与按理科类录取的专业不能相互转专业艺术体育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原则上不能相互转专业

3. 属于对口升学、三二分段单独招生等特殊招生形式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4. 二次申请转专业的;

5. 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学生转专业工作一般在大一学年第二学期组织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1.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审批表》

2. 转出系同意后将申请书及《审批表》报转入系;

3. 转入系按学院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学生成绩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六条 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复查,资格审核合格后,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转专业学生进行编班及办理学籍异动程序。

 由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发给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以及相关系(部),办理后续学生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对于未修的转入专业基础课、核心课应予以补修。

第十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第十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 在转专业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按规定程序作业导致学生转专业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不公平、不公正情况的,学院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转专业其他要求

    第十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入学)的,因学院专业调整已无原专业,不转专业无法返(入)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  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转入有利于支持其完成创业的相关专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转入有利于个人发展的专业。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学生,可以直接向学生处提交转专业申请,学生处汇总名单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六章    

十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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